章 程

母親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會徽和會址

一、本會定為“母親會”,葡文名稱為“Obra das Mães”。

二、本會會徽為:

logo

 

三、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民國大馬路四號地下。

第二條    宗旨

母親會是一非牟利社團,其宗旨主要是從事慈善和社會服務,推動家庭教育活動,提高家庭生活質量,協助母親,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和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成年女性,由兩名至少有一年以上會籍的會員推薦,並經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正式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義務

會員必須遵守下列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執行本會各機關的合法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三)參與、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下列的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並對大會議案進行表決;

(二)選舉和被選舉成為本會管理機關成員,但僅以具備至少三個月會籍者為限;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參加本會舉辦的福利、文教和康體等各項活動;

(五)倘有一年會籍資格的會員可推薦新會員。

第六條    會員身份的喪失及開除

一、會員可書面通知理事會放棄會員身份。

二、欠繳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的會員,則視為自動退會論。

三、會員可因觸犯刑事法律,或嚴重損害本會形象和聲譽,又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彌補時,理事會可開除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管理機關

本會設有下列管理機關: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主席又稱會長一人,副主席又稱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主席只得連選連任兩屆

二、會員大會會議由會員大會主席或理事會主動召集,或理事會應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請求進行召集。

三、召集須於會議日前最少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以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有關議程。

四、會員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五、在預定會議時間,出席的會員超過半數或以上時,會議即可舉行;否則,會議須於預定會議時間的三十分鐘後舉行,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是否過半數,會議都可作出決議,但第九條(六)項的情況除外。

第九條    會員大會權限

會員大會享有下列權限:

(一)討論和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年度計劃和預算;

(二)討論和通過本章程的修改;

(三)選舉本會各管理機關成員;

(四)審議和通過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有關意見書;

(五)決定會費的金額;

(六)通過決議解散本會,並處置財產;

(七)其他法定權限。

第十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由七至十五人中之單數組成,設主席又稱理事長一人、副主席又稱副理事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主席只得連選連任兩屆及具有決定性投票權。

二、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專責部門,負責展開會務的具體工作。各部設部長一人,由其領導該部工作並向理事會主席負責。

三、理事會自行訂出其會議日程表,但每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主席提前七日書面召集。

第十一條    理事會權限

為確保本會正常運作,理事會享有下列權限: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負責日常會務運作;

(二)編制年度計劃、預算、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負責本會行政、財務和財產的管理工作;

(四)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五)批准會員入會、退會及開除會員會籍;

(六)就有關繼承、贈與及遺贈之接受作出決議;

(七)邀請對本會有貢獻之資深會員成為榮譽顧問或名譽顧問

(八)其他法定權限。

第十二條    法人代表

由理事會主席或由其所委任的人士在法院內外代表本會。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三人組成,設主席又稱監事長一人,副主席又稱副監事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主席只得連選連任兩屆

二、監事會自行訂出其會議日程表,會議由監事會主席主動召集,或應理事會或監事會兩名成員請求進行召集。

三、監事會享有下列權限: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定期審查帳目;

(三)對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發表意見;

(四)其他法定權限。

第四章
運作

第十四條

為更好地制訂及發展會務工作,各管理機關應定期舉行聯席會議,以便加强溝通

第十五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由理事會負責制定及通過。用以規範本會轄下社會服務設施或其他附屬單位之行政和財務管理運作細則。

第十六條    法定人數

一、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會議在出席人數超過各機關相應成員總數半數的情況下即可舉行,但第八條第五項及第九條第六項規定的情況除外。

二、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決議在取得出席人數的半數或以上的會員通過後即可生效,但修改本章程須取得出席人數的四分之三或以上的會員通過,解散本會的決議須取得會員人數的四分之三或以上的會員通過。

三、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主席和監事會主席分別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會議,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各相關的副主席代替。

四、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主席和監事會主席在票數相等時有決定性的一票。

五、因被革職或其他原因出現空缺時,特別選舉或補選應於有關事宜發生後三十日內舉行,且任期僅為該屆餘下之時間。

第十七條    經費來源

下列收入為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公共或私人實體的資助或捐贈;

(三)利用本身財產投資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

(四)舉辦活動的收益;

(五)募捐所得的收益。

第十八條    適用法規

本章程未訂明的事項,則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的法例。